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15-01-27  来源:  作者:

 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同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具有与产品贮存配送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对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的贮存、配送服务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Jv7上海启微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如对上述内容或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致电启微商务客服热线查询:13306267964 13262538116

联系客服

QQ联系: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联系: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联系: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联系:yqf110@sina.com


服务热线:

13262538116


应急电话:

13306267964

行业新闻热门资讯

客服服务

产品标准备案
多年专注于上海市、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成都等地区化学,化工产品,机械,家电,电子,玩具,电力,电工,轻工,日用品,建材,食品等行业标准备案服务
医疗器械
公司秉承“专业、诚信、务实、高效”的企业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许可、检验、临床、编写、申报、经营等全方位的贴心服务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635号8幢C116室 (总部)
江苏省昆山市马鞍山西路1999号25-302室(江苏分部); 服务电话:13306267964 13262538116(上海)
沪ICP备15002854号-1| 版权所有 上海启微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企业标准备案、企业标准编写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药物临床试验CRO代理